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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公告出台的背景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请示,动物骨进行筛选、破碎、清洗、晾晒等工序后形成的骨粒产品,是否属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中列举的农产品范围?建议总局予以明确。二、确定动物骨粒产品属于农产品适用13%增值税税率的依据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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